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雷曼連動債案 提告時效將屆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8/31 04:09

雷曼兄弟宣布破產即將屆滿週年,執業律師提醒,認為自己「受銀行詐騙」而投資雷曼兄弟連動債導致虧損,有意控告銀行的投資人,因請求時效僅有1年,若尚未提出告訴,務必儘快向銀行寄出請求時效延長的存證信函,藉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許多連動債投資人想要控告銀行的主要理由,就是認為自己被銀行、理專欺騙,例如理專以「定存」的名義,告訴投資人「無風險」,因此投資卻遭損失,法瑪法律事務所主任李國端指出,這些投資人就可依據民法第92條,要求撤銷原有的投資,但必須在雷曼兄弟破產後1年內提出。

如果投資人至今尚未決定是否要控告銀行,或是還沒有準備好,李國端提醒,可以把握時間,先向銀行、金管會寄出存證信函,將提告的權利延長半年。

另外,律師表示,也可依據民法第184-2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個因違反保護他人權利,導致他人損害,可要求對方負賠償責任,提出的時效是請求權人知道發生損害起的2年內。 (記者李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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