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小法典》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小法典》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6/14 04:09

●土地登記規則:

第33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而權利變更之日計算基準,包括買賣契約成立之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決,判決書交付或送達之日、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法律事實發生之日等7大款項,符合各款之一者便必須辦理土地權利變更,違者須受罰。

●土地法:

第76條規定,違反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未在期限內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則按聲請人或權利人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作為登記費之罰金,但若因道路拓寬等政府政策因素致土地被徵收者,則免繳納登記費。 (記者謝介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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